观察丨“哪吒”爆火后:有游戏企业侵权
文 丨 广悦律师事务所丨 杨杰律师团队
《“游”法可依》是手机游戏那点事和广悦杨杰律师团队联合推出的游戏相关法律姿势栏目,该栏目聚焦当下游戏市场中最受关注的法律难题,由杨杰律师团队中的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层面上的解读。
引言
2025年2月17日,《哪吒之魔童闹海》全球票房突破120亿,成功跻身全球影史票房前10,成为中国动画电影的壹个重要里程碑。《哪吒之魔童降世》、《哪吒之魔童闹海》系列电影(下面内容简称“哪吒系列电影”)的热映,让“哪吒”这一中国传统神话人物焕发新生,成为现象级IP。然而,商业热度的背后,各种“蹭热度”“搭便车”的行为随之而来,据公开信息显示,已有多家游戏企业因在游戏内或宣传素材中运用“哪吒”元素,被法院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判赔金额有的甚至高达上百万。
“哪吒”作为神话领域的重要IP其中一个,经常作为游戏的开发元素,怎样更好地运用“哪吒”元素,避免侵权风险,这篇文章小编将通过梳理著作权公有领域、哪吒系列电影、其他影视作品中的“哪吒”形象的独创性特征,结合司法实务判例的认定,为游戏企业合规运用“哪吒”元素提供参考。
一、“哪吒”形象的独创性认定
(一)著作权公有领域的哪吒形象
哪吒作为中国古代神话人物,其传统形象设计主要来源于《西游记》《封神演义》等典范著作,两部作品中的哪吒形象略有不同,具体如下:
《西游记》中对哪吒形象的描述为“哪吒神通广大,生有三头六臂的法身能力,并随身拥有斩妖剑、砍妖刀、缚妖索、降妖杵、绣球儿、火轮儿六件降妖除魔的兵器套装,还能把这些神兵变成密密麻麻的破万数量攻给对手,特别最牛”
《封神演义》对哪吒形象的描述为“身上配备诸多师传法宝神器,臂套乾坤圈、身围混天绫、手使火尖枪、脚踏风火轮;并有群攻的金砖,火攻的九龙神火罩,十根手指头一对阴阳剑,腰挂豹皮囊。武艺高强,更能变化三头八臂法身形态战斗,由莲花化身构成人形”
图1-2 上图为《西游记》中的哪吒形象,下图为《封神演义》中的哪吒形象
前述《西游记》或《封神演义》中的哪吒形象设计如运用火尖枪、乾坤圈、混天绫、风火轮、砍妖刀、缚妖索等武器,拥有变身为三头六臂/三头八臂的能力设定等均属于著作权公有领域通用表达,游戏企业在创作哪吒形象时可自在运用。
(二)哪吒系列电影中哪吒形象的独创性设计
哪吒系列电影中的哪吒形象一共有三个,分别是幼年哪吒、灵珠版哪吒(敖丙魂魄附身情形)、成年哪吒(变身情形),具体如下:
幼年哪吒的形象设计中,除了沿用风火轮、火尖枪、混天绫、乾坤圈等著作权公有领域的通用表达外,还设计了眼睛上的黑眼圈、火焰额纹、红色开胸马甲、金色腰带、带有火焰纹路的裤子、瞪眼露齿歪嘴笑的表情等元素,整体呈现出一种吊儿郎当、懒散、疲惫的神态(详见图3)。
灵珠版哪吒在剧中是因身为灵珠的敖丙肉身破碎,灵魂附身在哪里吒身上并和哪吒共用同一身体,因此在形象设计上,灵珠版哪吒的发型、服装等均和幼年哪吒形象设计一致,脸部特征上则采用了丹凤眼、高鼻梁、细嘴,水额纹等元素,整体呈现出优雅端庄、高贵的神态(详见图4)。
成年哪吒(变身情形)在形象设计上,除了沿用风火轮、火尖枪、三头六臂等著作权公有领域的通用表达外,还设计了“超级赛亚人”发型、火焰额纹、眼角火焰纹路、红色破烂开胸马甲、手戴金色手镯、金色腰带、带有火焰纹路的裤子等元素,整体呈现出英姿飒爽的青年形象。
图3-4 上图为哪吒电影中幼年哪吒形象,下图为哪吒电影中灵珠版哪吒形象
图5 哪吒电影中成年哪吒(变身情形)形象
前述哪吒电影中的三个哪吒的形象设计和著作权公有领域的哪吒形象有明显不同差异,存在较多独创性设计,如游戏企业在创作哪吒形象设计时同时采用哪吒电影中的多个相同或近似的独创性设计元素,则有较高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三)其他视听作品中的哪吒形象
除哪吒电影外,其他的国内知名视听作品中也创作了许多典范的哪吒形象,例如1979年版《哪吒闹海》中塑造了壹个传统水墨画风下丸子头、丹凤眼、身穿红黑肚兜、白色道袍的哪吒形象(详见图6);2003年版《哪吒传奇》中的哪吒形象则一个Q版萌系造型、呆毛丸子头、身穿红肚兜、黄红相间的护腕、佩戴莲花腰带的少年形象(详见图7)。
前述作品中典范哪吒形象也成了后来诸多作品的参考,包括哪吒电影在形象设计时也或多或少进行了借鉴,例如典范的丸子头形象。但思考到目前上述作品均在著作权法规定的50年保护期内,若在游戏人物形象设计经过中和上述作品中构成实质性相似,则仍有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图6 1979年版《哪吒闹海》中的哪吒形象
图7 2003年版《哪吒传奇》中的哪吒形象
二、网络游戏涉哪吒电影的司法判例及裁判见解
(一)网络游戏涉哪吒电影的司法判例
根据现有公开信息,笔者检索到的网络游戏涉哪吒电影的司法判例判赔情况整理如下表所示:
从判赔结局上看,网络游戏涉哪吒电影的判例中,判决金额从4万元到100万元不等。除前述公开案例外,亦也许存在其他未公开案例或和解撤诉的案例,IP方实际维权力度也许较大。
除了这些之后需要注意的是,哪吒电影的IP方已在姿势产权领域进行了大量布局,例如就哪吒电影名称注册了诸如“哪吒降世”、“魔丸哪吒”、“魔童哪吒”等多个保护性商标,且核准的服务类别均包括9类、41类的游戏类别。如游戏企业在游戏名称或宣传内容中运用和前述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则还也许存在商标侵权风险。
(二)网络游戏涉哪吒电影案例的裁判见解
在游戏名称、宣传素材中运用哪吒电影内容或设定的,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和哪吒电影存在特定联系的,还也许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例如在北京某影业企业和杭州某网络企业、北京某网络企业、某科技企业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为“哪吒”、“敖丙”和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之间已经建立了稳定的联系,具备了特定的指代和识别功能,电影中关于主角“哪吒”、“敖丙”的人物设定以及故事务节,也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涉案电影存在广泛的受众群体,“哪吒”、“敖丙”人物形象也为公众所知悉。杭州某网络企业在距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2024年10月26日影院公映下档的时刻差点10天的电影热播期,2024年11月5日开始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以“国民CP来临 进驻塔防全球”、“现在最火爆的两位三太子!哪吒和敖丙的CP组合”等文案宣传涉案游戏,运用“相爱相杀的魔丸和灵珠,再次幻化成形,终于可以在塔防全球中并肩作战”、“生而为魔,打破成见,抗争命运”等电影剧情设定宣传涉案游戏《梦塔防》,同时运用“哪吒丘比特皮肤”独特效果为技能恶作剧暴击时有加成效果(暴击提高9%攻击力和攻击速度),“敖丙赵云皮肤”独特效果为奥义枪人合一的斩杀次数加1”宣传用语在涉案游戏《梦塔防》中说明哪吒、敖丙相关人物及皮肤,使得消费者容易对涉案游戏《梦塔防》和涉案电影《哪吒之魔童降世》人物形象、人物设定、电影情节产生混淆和误认,特别是容易对涉案游戏《梦塔防》的版权来源产生误认,应当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范畴[ 杭州互联网法院公众号文章《“哪吒”、“敖丙”被侵权——新型“游戏换肤”案公开宣判》]。
三、不当运用“哪吒”元素的侵权风险
结合电影IP方采取的相关姿势产权保护措施、司法操作案例、游戏行业内的常见运用“哪吒”元素的方法,相对容易触及侵权风险的有下面内容几类:
(一)运用哪吒电影中的人物形象、电影视频片段作为游戏内容或宣传素材,则有较高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风险。
(二)运用和哪吒电影人物形象相似的美术形象,比如基于哪吒电影的特殊的人物形象(如哪吒电影中胖乎乎的太乙真人形象),对其服装造型进行部分调整,然而仍可以运用户和哪吒电影人物形象进行关联和联想,此种情形下构成著作权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风险仍较高。
(三)运用和哪吒电影特有名词(如魔丸、灵珠)、人物设定(如敖丙灵魂附身哪吒)、特有剧情(如东海龙王镇守海底妖族)、典型台词(如“我命由我不由天”)、人物技能(如敖丙的冰封千里等)、人物羁绊(如哪吒和敖丙亦敌亦友的关系)等容易和电影产生混淆或误认的元素作为游戏内容或宣传素材,此种情形下也许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在游戏名称或宣传素材中运用和电影IP方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也许构成商标侵权风险。
四、游戏企业创作/运用哪吒元素的实操提议
(一)搭便车行为不可取
游戏企业在人物形象设计和宣传推广中,应当注重原创,摒弃“搭便车”“恶意贴靠”的思考。“搭便车”“恶意贴靠”的行为不仅损害行业创造生态,更也许因涉嫌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红线而引发法律纠纷。因此提议游戏企业在进行人物设计时,可以以原创内容为核心,充分挖掘游戏自身全球观特色,在降低法律风险的同时,真正赢得用户认同和市场竞争力。
(二)锚定公有领域元素
游戏企业在进行哪吒形象设计时,应尽量运用已进入著作权公有领域的形象设计,避开哪吒电影中的独创性设计元素,并可在此基础上结合自身游戏内容、游戏画风等增加部分独创性元素。例如以《西游记》《封神演义》中描述的哪吒标志性元素(如火尖枪、混天绫、风火轮等)为基础,避开“黑眼圈”“瞪眼歪嘴笑”“火焰额纹”等哪吒电影中的独创性表达,并结合游戏风格进行画风适配。
(三)剧情设定方面应剥离哪吒电影独创设定,回归神话或创造叙事
在涉及哪吒形象的剧情设定方面,应当避免运用“魔丸转世”“敖丙灵魂附身哪吒”等哪吒电影中的原创设定,可思考回归《封神演义》传统故事线,或在《封神演义》传统故事线的基础上,进行适当修改并结合游戏主题增设原创故事务节(如仙侠游戏中哪吒作为“天庭战神”守护三界),进一步降低侵权风险。
小编归纳一下
蹭“哪吒”热度所获取的商业利益虽诱人,但法律风险不要忽视。杰出的游戏制作者应当在合理借鉴的基础上打造属于自己的差异化设计,因此提议游戏企业在内容设计、宣传推广环节上建立合规防线。唯有将创意和法律结合,方能实现商业价格和风险控制的平衡。
【关于大家】
杨杰律师团队,是由广悦律师事务所杨杰主任牵头组建的,专注为网络游戏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团队,该团队在网络游戏领域积累了深厚的法律服务经验,曾为多家游戏企业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合规运营、劳动人事处理和姿势产权保护等全方位法律支持,代理多起游戏行业内极具影响力的重大刑事案件和诉讼争议纠纷案件,取得客户满意的结局。并获取商法年度杰出交易奖项、广州市律师协会业务成果奖、岭南姿势产权“杰出姿势产权诉讼和不正当竞争”团队等诸多奖项。该领域规模超过20人,由在网络游戏领域具有丰盛经验的资深专家组成,团队自成立以来,为国内外超过100家游戏企业提供相关法律服务。